西安首部消防领域地方性法规下月起施行
3月10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安市首部消防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市民筑牢居住安全的“防火墙”。此次出台的《规定》不仅进一步厘清了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更针对居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西安解法”。
疏堵结合
向电动车“进楼入户”说“不”
针对电动车“进楼入户”充电带来的火灾风险隐患,《规定》确立了“建管并用”的系统化治理思路,在严厉禁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同时,着力推动小区充电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建”字当头,解决“没地儿充”问题。《规定》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配置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既有规划和消防技术要求,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配置充电设施。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依法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配置充电设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
《规定》还明确,居民住宅区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配置充电设施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周边公共区域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组织配置充电设施。这意味着,今后居民给电动车充电,将更便捷,也更规范。
“管”字托底,严禁“上楼入户”。在“管”的方面,《规定》明确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使用住宅建筑的电梯运载电动车或者携带电动车蓄电池进入电梯”等行为。
厘清权责
给出租房加上“安全锁”
针对出租房这一消防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规定》为房东和租客分别明确了责任。
《规定》明确,出租居民住宅的,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确保房屋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以及其他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不得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承租人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居民住宅用于合租居住、单位集体宿舍或者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与承租人约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此外,针对居民住宅区内常见的托育、养老、餐饮等场所,《规定》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托育、养老机构需按标准设置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餐饮场所须定期清洗油烟管道,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气瓶。
明确职责
物业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明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灭火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发现火灾立即报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协助消防队扑灭火灾,按照消防救援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物业服务人不具备自主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能力的,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具备维护管理能力的单位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居民住宅区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关注特殊群体强化农村消防保障
对独自居住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人员,《规定》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必要时,可以请求消防救援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上述人员的住所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
对于农村消防安全,《规定》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居民居住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条件,提高农村消防安全水平。农村居民居住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乡村道路、农村饮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整治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此外,针对市民关心的消防设施维修资金使用问题,《规定》明确,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消防救援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使用申请。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提高应急维修共用消防设施效率。 记者 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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